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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財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4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財貴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財貴明知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下簡稱該成年男子)均無經營頡盛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 ○0 號,下稱頡盛公司)之真意,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陳財貴於民國97年間,在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附近,提供其國民身分證予該成年男子,供該成年男子辦理頡盛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而同意自97年10月6 日起擔任頡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之後復於97年10月24日,協同該成年男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辦理頡盛公司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之申請事宜,該成年男子取得頡盛公司之統一發票後,於97年11月1 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明知頡盛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風揚國際有限公司等45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97 紙(扣除部分進貨退回後,實際銷售金額合計1 億197 萬7,017 元),供風揚國際有限公司等45家(起訴書誤載為47家)營業人持之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之風揚國際有限公司等4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稅額合計509 萬8,85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財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8 月2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頡盛公司變更登記表、稅籍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公司營業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頡盛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自97年10月6 日起至102 年9 月25日頡盛公司廢止登記止,均係頡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又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與該成年男子於97年11月1 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逃漏稅捐,各次舉動之時間、空間密接,手段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且幫助逃漏之稅捐金額非低,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金額 │發票數│逃漏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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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揚國際有限公司 │450,000 元 │ 3 │22,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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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91,806元 │ 2 │4,59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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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錦源工程有限公司 │2,063,000 元 │ 4 │103,1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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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央齊實業有限公司 │3,155,800 元 │ 8 │157,7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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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天地電工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元 │ 1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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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鴻龍有限公司 │651,154 元 │ 2 │32,5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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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崁美股份有限公司 │595,440 元 │ 1 │29,7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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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威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45,000 元 │ 1 │7,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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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魁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16,000元 │ 1 │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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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祐昀有限公司 │3,000,000 元 │ 4 │1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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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寵物王國有限公司 │95,238元 │ 1 │4,76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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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逢益土木包工業 │470,624 元 │ 3 │23,5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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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000元 │ 7 │101,1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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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大阪金屬有限公司 │3,014,100 元 │ 3 │150,70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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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雷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0 元 │ 2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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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板魚寵物水族館 │294,246 元 │ 2 │14,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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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肯果行銷有限公司 │2,020,000 元 │ 2 │10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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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魚中魚商行 │21,613元 │ 2 │1,0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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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潛龍實業有限公司 │23,810元 │ 1 │1,19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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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菁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28,230 元 │ 1 │76,4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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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宸茂營造有限公司 │48,500元 │ 1 │2,42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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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比佛利寵物水族時尚館 │31,429元 │ 2 │1,57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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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20,601元 │ 1 │1,0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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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統益工程有限公司 │310,000 元 │ 1 │1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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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1,041,452 元 │ 7 │52,0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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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中魚寵物水族館 │58,835元 │ 4 │2,94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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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立東企業社 │444,000 元 │ 2 │2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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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翌盛工程有限公司 │1,600,950 元 │ 5 │80,0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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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新魚寵物水族館 │41,330元 │ 3 │2,06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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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23,200 元 │ 2 │6,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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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彩虹魚寵物水族百貨館 │295,238 元 │ 4 │14,7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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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花客隆企業有限公司 │31,428元 │ 2 │1,57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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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一江營造有限公司 │7,704,000 元 │ 8 │385,20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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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尚賓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880,810 元 │ 2 │44,0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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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沅銘寵物水族百貨館 │24,762元 │ 1 │1,23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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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鴻海水族館 │34,197元 │ 1 │1,7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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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福星開發有限公司 │600,000 元 │ 1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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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長洋水族館 │111,438 元 │ 1 │5,57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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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福祥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580,952 元 │ 3 │29,0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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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魚中魚寵物水族館 │24,994元 │ 1 │1,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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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55,700,000元 │ 68 │2,78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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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魚中魚水族館草屯店 │96,989元 │ 3 │4,8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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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魚中魚水族館 │34,851元 │ 1 │1,74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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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文暉工程行 │10,948,000元 │ 21 │547,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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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德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310,000 元 │ 1 │1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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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101,977,017 元│ 197 │5,098,8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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