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附民移調,163,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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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良麟
被 告 黃靖富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3號因104年度審訴字第2

6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上午10時26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良麟
被 告 黃靖富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良麟
被 告 黃靖富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仟玖佰參拾陸萬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4 年6 月30日前給付參拾萬元;
餘額貳仟玖佰零陸萬元,被告應自104 年7 月份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壹拾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合作金庫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林良麟。
二、被告承諾日後若有變更聯絡電話、住所時,應即主動通知原告。
三、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良麟
被 告 黃靖富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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