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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1 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846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元,於民國104年6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徐愛麗。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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