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附民移調,182,2015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2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黃弘隆
被 告 洪瑋駿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2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92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黃展秀
朗讀案由
原 告 黃弘隆
被 告 洪瑋駿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黃弘隆
被 告 洪瑋駿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元,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1 日已給付壹萬陸仟元,經兩造確認無誤;
餘額貳萬陸仟元,於104 年5 月18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24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黃弘隆
被 告 洪瑋駿
調解委員 黃展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