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附民移調,194,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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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薛慧芳
被 告 沈旭裕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4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110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薛慧芳
被 告 沈旭裕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薛慧芳
被 告 沈旭裕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給付完畢,經兩造確認無誤。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08號毀損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薛慧芳
被 告 沈旭裕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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