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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梁莉汶
原 告 林辰光
被 告 呂旻芸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 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上午11時4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梁莉汶
原 告 林辰光
被 告 呂旻芸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梁莉汶
原 告 林辰光
被 告 呂旻芸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辰光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於民國(下同)104 年6 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辰光。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曾珮筑壹萬伍仟元,於104 年6 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品荃。
三、原告林辰光、曾珮筑均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曾珮筑 原告法定代理人 梁莉汶 原 告 林晨光 被 告 呂旻芸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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