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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江世勇
被 告 陳育辰
被 告 魏子健
被 告 吳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6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131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1時3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 告 江世勇
被 告 陳育辰
被 告 魏子健
被 告 吳正峰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江世勇
被 告 陳育辰
被 告 魏子健
被 告 吳正峰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陳育辰、魏子健、吳正峰向原告表示道歉,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被告陳育辰、魏子健、吳正峰傷害罪刑事告訴,針對被告吳正峰強制罪部分,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江世勇
被 告 陳育辰
被 告 魏子健
被 告 吳正峰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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