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附民移調,32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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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2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周麗慧
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被 告 李復民
被 告 李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26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255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8時49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被 告 李復民
被 告 李雪麗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被 告 李復民
被 告 李雪麗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二人同意張貼道歉啟事( 如附件一所示)於社區(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299巷48弄森之郡社區羅馬區B棟社區及B1停車場)公告欄連續7日(民國104年8月25日至民國104年8月31日),向原告致歉。
二、原告願對被告李復民、李雪麗二人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554號公然侮辱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
被 告 李復民
被 告 李雪麗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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