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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54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黎武興(LE VU HUNG)
相 對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武興應予釋放。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刑事訴訟法第8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證人即統一超商大智通門市店長李一巧於警詢中證稱:聲請人於104 年8 月1 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智通門市消費,就其口袋內之美工刀未結帳,伊問聲請人有無商品未結帳,聲請人沒正面回答伊問題,伊正要打電話報警,聲請人就跑掉了。
後來伊通知址設新北市○○區○○街0 段00號之統一超商大東圓門市店長周辰軒,周辰軒來伊店內看監視器畫面後,周辰軒至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的統一超商御昇門市,看到聲請人正從御昇門市離開,周辰軒遂來伊店內騎機車載伊找聲請人,但路上都找不到這名男子。
後來周辰軒回到大東圓門市才發現聲請人在店內,遂通知伊到場,伊到場後便報警處理等語。
又觀諸聲請人於涉嫌犯竊盜之時間係104 年8 月1 日下午4 時50分許,距離其遭逮捕之時間即同日下午5 時20分,相隔約50分鐘,難認屬犯罪後後即時發覺,且聲請人涉犯竊盜罪嫌之上址大智通門市距離其遭逮捕之地點即上址大東圓門市路程約1.8 公里,有本院查詢Google地圖在卷,距離並非甚近,況依證人李一巧上開證述,聲請人係將所竊之美工刀放在口袋,其於路上找不到聲請人,事後才發現聲請人在大東圓門市內,是難認聲請人於遭逮捕時有遭追呼,或外觀露有犯罪痕跡,故亦不得論以準現行犯。
從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警員事後獲報後至上址大東圓門市,以聲請人係現行犯所作承之逮捕處分尚非合法,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釋放。
四、據上論斷,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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