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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諺
選任辯護人 翟世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8日16時在本
院第八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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