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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珍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7 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業務侵占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二、茲因本案目前已言詞辯論終結,且業訂於104 年8 月12日宣判,被告雖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惟若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應足以保全本案後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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