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賓
林東宏
蔡一峯
盧伯福
許慈玲
林憲一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2 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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