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329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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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塘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塘諺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以粗鄙之穢語辱罵告訴人,其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5360號
被 告 蕭塘諺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塘諺(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1月6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41巷與458巷口時,因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郭秋宏發生行車糾紛,而對郭秋宏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下車走至郭秋宏上開營業用小客車之駕駛座旁,並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幹你娘,叭三小」等語辱罵郭秋宏,足以毀損郭秋宏之名譽。
二、案經郭秋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塘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秋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警製對話譯文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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