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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更正為「陳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7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 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400 號、97年度毒偵字第4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2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3 年12月1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濫用醫藥檢驗報告」應更正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扣案之愷他命2 包、愷他命吸管1 支,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且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爰不於本案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婉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4250號
被 告 陳瑛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700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㈠97年度簡字第8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㈡103年度簡字第1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4月13日晚間8、9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104年4月15日晚間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在其身上起出毒品愷他命2包、愷他命吸管1支,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醫藥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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