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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7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慶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㈣所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應予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家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共5 罪。
又被告上開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嚴重影響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596號
被 告 林家慶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
嗣林佑珊、陳秋如、林宇倩、張智皓及陳怡儒等人發現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佑珊、陳秋如、林宇倩、張智皓及陳怡儒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家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佑珊、陳秋如、林宇倩、張智皓及陳怡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9張及被告穿著照片4張。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宋有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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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或│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得物品 │
│ │被害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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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佑珊 │104年1月23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林佑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
│ │ │上午9時30分 │和城路1段錦 │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林│
│ │ │許 │和游泳池外停│佑珊置於其內之方型紫色手提包1只(內有現金約 │
│ │ │ │車格 │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身分證、健保卡、汽 │
│ │ │ │ │機車駕照、中華郵政存摺及提款卡、中信銀行存摺│
│ │ │ │ │簿及提款卡)得手。 │
├──┼────┼──────┼──────┼──────────────────────┤
│ 2 │陳秋如 │104年4月26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陳秋如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
│ │ │下午10時許 │錦和路350號 │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陳│
│ │ │ │錦和運動公園│秋如置於其內之黑色皮革斜背包1只(內有現金200│
│ │ │ │附近 │元、身分證、汽機駕照、提款卡各1張、台新銀行 │
│ │ │ │ │信用卡2張、LG白色手機1支)得手。 │
├──┼────┼──────┼──────┼──────────────────────┤
│ 3 │林宇倩 │104年5月16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林宇倩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
│ │ │下午7時許 │錦和路350號 │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林│
│ │ │ │錦和運動公園│宇倩置於其內之現金1,100元得手。 │
│ │ │ │附近 │ │
├──┼────┼──────┼──────┼──────────────────────┤
│ 4 │張智皓 │104年5月25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張智皓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
│ │ │下午10時20分│錦和路350號 │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張│
│ │ │許 │錦和運動公園│智皓置於其內之皮夾1只(內有2,500元、身分證、│
│ │ │ │附近 │健保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 │ │ │卡各1張)得手。 │
├──┼────┼──────┼──────┼──────────────────────┤
│ 5 │陳怡儒 │104年5月25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賴致良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
│ │ │下午10時30分│錦和路350號 │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陳│
│ │ │許 │錦和運動公園│怡儒置於其內之鐵灰色HTC手機1支、黑色手提包、│
│ │ │ │附近 │紫色短皮夾、黑色菱格紋零錢包、身分證、住家大│
│ │ │ │ │門遙控器及感應扣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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