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4013,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孝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7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孝豪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至3 行所載「於民國102 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予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孝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及前述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僅因個人經濟困窘,即出於詐騙他人財物之犯意,透過網路傳達出售實無法給付商品之不實訊息,欺瞞被害人彭冠維,以獲取不法財物,破壞網路交易秩序,所為實屬不該;

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所詐取之財物價值尚可(新臺幣3,000元),且被告與被害人已於104 年6 月14日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此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8頁),本件所生危害已獲減低,復參酌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物流、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992號
被 告 王孝豪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孝豪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其為私人伺服器網路遊戲「天堂」之玩家,因缺錢花用,明知其並無販賣該網路遊戲之遊戲幣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10月15日15時許,在上開網路遊戲內,向同為該網路遊戲玩家之彭冠維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出售該網路遊戲之遊戲幣云云,致彭冠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王孝豪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王孝豪聯絡後,旋依王孝豪之指示,於同日15時10分許,至桃園市平鎮區○○路00號之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000元至王孝豪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匯款項隨即遭王孝豪提領一空。
嗣彭冠維登入該網路遊戲後,發現王孝豪未交付所約定之遊戲幣,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孝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彭冠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之郵政匯款申請書、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和解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