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簡,410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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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蕙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蕙如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4025號
被 告 莊蕙如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蕙如於民國104年7月23日18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見該址房屋大門口張貼有房屋將重建之告示且1樓大門開啟,遂進入查看,復見該址4樓門扇開啟且無人居住在內,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置放在該處屋內之報紙、雜誌等廢紙1袋(重量12.4公斤)得手,欲販售予資源回收廠商以牟利。
惟莊蕙如尚未離去之際,警方即據報到場處理,並當場在屋內空櫃子內查獲躲藏在內之莊蕙如,並起獲上開遭竊之廢紙1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蕙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上址屋主李茂盛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照片1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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