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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彥如
被 告 于 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102 年刑保字第170 號)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彥如因被告于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2 年刑保字第170 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同署執行拘提、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1 月30日北檢治造104 執助59字第7503號函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並遭通緝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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