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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禮鴻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0罪名欄關於「搶奪」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0罪名欄關於罪名之記載,容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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