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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通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具狀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聲請狀各乙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37所示之罪刑,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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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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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102 年3 月19│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
│ │毒品 │月 │日 │102 年度上訴│12月25│102 年度上訴│3 月12│
│ │ │ │ │字第3134號 │日 │字第3134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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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102 年1 月16│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
│ │毒品 │月 │日13時40分為│法院102 年度│2 月27│法院102 年度│3 月22│
│ │ │ │警採尿回溯26│審訴字第221 │日 │審訴字第221 │日 │
│ │ │ │小時內之某時│號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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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102 年3 月16│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
│ │毒品 │月 │日1 時30分為│法院102 年度│2 月27│法院102 年度│3 月22│
│ │ │ │警採尿回溯26│審訴字第221 │日 │審訴字第221 │日 │
│ │ │ │小時內之某時│號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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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 │有期徒刑參│102 年4 月17│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3 月4 │法院103 年度│3 月31│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5號 │日 │易字第35號 │日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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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捌│102 年9 月13│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
│ │毒品 │月 │日 │法院103 年度│2 月27│法院103 年度│3 月25│
│ │ │ │ │審訴字第136 │日 │審訴字第136 │日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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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伍│102 年9 月13│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
│ │毒品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2 月27│法院103 年度│3 月25│
│ │ │罰金,以新│ │審訴字第136 │日 │審訴字第136 │日 │
│ │ │臺幣壹仟元│ │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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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搶奪 │有期徒刑玖│102 年2 月17│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
│ │ │月 │日 │103 年度上訴│8 月7 │103 年度上訴│8 月30│
│ │ │ │ │字第1420號 │日 │字第1420號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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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共同成年人│有期徒刑伍│102 年3 月26│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故意對少年│月 │日 │法院103 年度│9 月12│法院103 年度│10月7 │
│ │犯竊盜 │ │ │審簡字第742 │日 │審簡字第742 │日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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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8 │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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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17│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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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20│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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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23│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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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25│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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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29│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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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7 月1 │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凌晨1 時40│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分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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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7 月22│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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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8 月9 │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18│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6 月14│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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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7 月1 │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晚間9 時40│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分許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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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7 月1 │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晚間9 時許│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1│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7 月20│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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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8 月16│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凌晨0 時11│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分許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3│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8 月16│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晚間11時53│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分許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4│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8 月17│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5│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9 月10│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6│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9 月11│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7│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8 月18│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 │罰金,以新│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臺幣壹仟元│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8│共同成年人│有期徒刑柒│102 年3 月20│臺灣新北地方│103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故意對少年│月 │日 │法院102 年度│5 月30│法院102 年度│2 月2 │
│ │犯竊盜 │ │ │易字第3168、│日 │易字第3168、│日 │
│ │ │ │ │3173、3207號│ │3173、3207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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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102 年4 月14│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
│ │毒品 │月 │日 │103 年度上訴│2 月26│103 年度上訴│3 月23│
│ │ │ │ │字第2940號 │日 │字第2940號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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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4 月5 │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臺幣壹仟元│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折算壹日 │ │第31號 │ │第31號 │ │ │
├─┼─────┼─────┼──────┼──────┼───┼──────┼───┤
│31│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4 月8 │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臺幣壹仟元│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折算壹日 │ │第31號 │ │第31號 │ │ │
├─┼─────┼─────┼──────┼──────┼───┼──────┼───┤
│32│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4 月15│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台幣壹仟元│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折算壹日 │ │第31號 │ │第31號 │ │ │
├─┼─────┼─────┼──────┼──────┼───┼──────┼───┤
│33│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4 月17│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臺幣壹仟元│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折算壹日 │ │第31號 │ │第3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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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5 月8 │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臺幣壹仟元│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折算壹日 │ │第31號 │ │第31號 │ │ │
├─┼─────┼─────┼──────┼──────┼───┼──────┼───┤
│35│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5 月20│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 │罰金,以新│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臺幣壹仟元│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折算壹日 │ │第31號 │ │第31號 │ │ │
├─┼─────┼─────┼──────┼──────┼───┼──────┼───┤
│36│成年人故意│有期徒刑伍│102 年4 月19│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4 年│
│ │對少年犯竊│月 │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8│法院103 年度│1 月27│
│ │盜 │ │ │訴字第14號、│日 │訴字第14號、│日 │
│ │ │ │ │103 年度易字│ │103 年度易字│ │
│ │ │ │ │第31號 │ │第31號 │ │ │
├─┼─────┼─────┼──────┼──────┼───┼──────┼───┤
│37│竊盜 │有期徒刑肆│102 年4 月9 │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如易科│日 │法院104 年度│4 月17│法院104 年度│5 月18│
│ │ │罰金,以新│ │審易字第779 │日 │審易字第779 │日 │
│ │ │臺幣壹仟元│ │號 │ │號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備│1.編號1 至3 及編號5 、7 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16 號裁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確定。 │
│註│2.編號9 至27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 │
│ │3.編號30至35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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