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242,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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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褚家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褚家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褚家慧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5186號、104 年度簡字第75號、第2422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智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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