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24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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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江友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友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友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

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04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住處及新北市○○區○○○路000 號地下3 樓居處,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4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紙、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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