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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詩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被告翁詩絜違反商標法1 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4日期滿。
扣案仿冒手機殼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翁詩絜因違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6 月27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470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同年7 月25日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452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業於104 年7 月2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而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 個,確屬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圖樣之商品,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查獲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鑑定證明書、網路拍賣網頁、扣案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各1 份附卷可參。
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 個既屬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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