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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80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Dailo」商標之服飾肆件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034號被告吳家程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期滿。
扣案之物(103 年度白保字第500 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家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803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4 年7 月23日期滿,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佐,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仿冒「Dailo 」商標之服飾共4 件,乃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陳英鳳、沈思禕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結果1 紙、本院104 年8 月11日勘驗筆錄暨附件照片1 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品,其上並無商標圖案,僅為被告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物品,此有本院104 年8 月10日勘驗筆錄暨附件照片1 份可憑,且此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3 年度偵字第8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顯難認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或違禁物;
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品,為告訴人提出之正品服飾,非屬侵害商標權物品,復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故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請求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備註 │
├──┼─────────┼──────┼──────┤
│ 1 │仿冒『Dailo 』商標│4件 │列於臺灣新北│
│ │之褲子 │ │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1 (含│
│ │ │ │採證物品2 件│
│ │ │ │) │
├──┼─────────┼──────┼──────┤
│ 2 │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4件 │同上 │
│ │衣服 │ │ │
├──┼─────────┼──────┼──────┤
│ 3 │告訴人提供之服飾 │4件 │列於臺灣新北│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扣押物品清│
│ │ │ │單編號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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