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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三陵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簡三陵前因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執行羈押在案;
惟聲請人已於104 年8 月3 日入監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4 月部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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