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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其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其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鍾其璉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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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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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違反│有期│104.02.08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5.26 │新│104 年│104.06.16 │新北地檢│ │
│ │毒品│徒刑│ │104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4 年度│ │
│ │危害│三月│ │偵字第 │地│第2358│ │地│第2358│ │執字第 │ │
│ │防制│,如│ │10473號 │院│號 │ │院│號 │ │9494號 │ │
│ │條例│易科│ │(聲請書│ │ │ │ │ │ │ │ │
│ │ │罰金│ │誤載為「│ │ │ │ │ │ │ │ │
│ │ │以新│ │104 年度│ │ │ │ │ │ │ │ │
│ │ │臺幣│ │毒偵字第│ │ │ │ │ │ │ │ │
│ │ │一千│ │1284號」│ │ │ │ │ │ │ │ │
│ │ │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02│違反│有期│104.02.08 │新北地檢│新│104 年│104.06.09 │新│104 年│104.07.09 │新北地檢│ │
│ │毒品│徒刑│ │104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4 年度│ │
│ │危害│三月│ │毒偵字第│地│第2194│ │地│第2194│ │執字第 │ │
│ │防制│,如│ │1284號 │院│號 │ │院│號 │ │11373號 │ │
│ │條例│易科│ │ │ │ │ │ │ │ │ │ │
│ │ │罰金│ │ │ │ │ │ │ │ │ │ │
│ │ │以新│ │ │ │ │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 │ │一千│ │ │ │ │ │ │ │ │ │ │
│ │ │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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