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25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58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女 彭鈺淳
被 告 賴美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誣告案件(104 年度易緝字第114 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誣告案件,現由法院羈押中。茲賴美雪因搬家未收到法院通知,無逃亡之意思,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賴美雪因誣告案件,通緝到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所涉誣告案件於104 年8 月6 日改分104 年度易緝字第112 號由本院宙股審理中,且104 年8 月26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諭知被告得提出新臺幣1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經具保人陳源寶提出上揭保證金而於同日釋放被告出所等情,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影本各 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