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26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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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智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智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智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92號裁定與上揭臺南地院所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再以101 年度訴字第23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揭各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6 月3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4 月23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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