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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明川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明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明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翁明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8 月確定後,於97年9 月4 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 年5 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2 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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