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2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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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成春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成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潘成春因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0年3 月確定,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入監執行,嗣於104 年7 月31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6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共5 罪)、4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上開㈠至㈡所示案件共9 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0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 月確定;

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4 月24日,經依羈押折抵縮短刑期日數130 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352 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4 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7 年5月7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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