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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文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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