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4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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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聖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1228號被告蘇聖倫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白保字第3605號)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蘇聖倫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12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4 年7 月2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足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殼、手機保護貼、防塵塞、按鍵貼,為仿冒「拉拉熊」、「Agnes.b 」、「LV」、「Channel 」、「Apple 」、「Dior」商標之商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物品目錄表、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LV鑑定證明書、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扣案商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確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復聲請沒收扣案之仿冒「Ed Hardy 」商標之手機殼19個、仿冒「Channel 」商標之手機殼18個部分,該等商品業經聲請人認定與商標權人所主張上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非同一或類似商品,且該商標圖樣亦未在手機殼及其類似商品項目註冊,難認被告販售上開商品之行為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認定前開商品係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自非應宣告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沒收此部分物品,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殼    │123 個(含警方│
│    │                        │為蒐證而購買之│
│    │                        │手機殼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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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拉拉熊商標手機保護貼│    1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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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拉拉熊商標防塵塞    │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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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Agnes.b商標手機殼   │    1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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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LV商標防塵塞        │     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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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LV商標手機保護貼    │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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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Channel商標防塵塞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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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Channel商標按鍵貼   │     1個      │
├──┼────────────┼───────┤
│ 9  │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     │    2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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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Dior商標按鍵貼      │     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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