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5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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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永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叁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717 號被告謝永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3 片(103 年度紅保字第121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

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為職權沒收主義,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自應優先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為沒收之依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071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104 年7 月10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3 片,屬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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