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479 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479 號被告黃啟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42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啟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5月19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22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79 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結晶物質1 包,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0.0428公克,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2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8頁)。
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1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