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27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 共2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③、④案件嗣經同法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15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⑤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與上開①、②案及③、④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9 月接續執行,於102 年10月9 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4 年11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9 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