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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後,於102 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 年2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2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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