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7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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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戊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戊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戊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入監執行,嗣於104 年8 月7 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101 年度訴字第60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101年度訴字第2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㈢102 年度簡字第66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㈣102 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上開㈠、㈡所示案件共2罪刑,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9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 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1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4 年11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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