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39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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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癸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癸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9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4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1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三罪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5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6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揭各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9 月2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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