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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情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情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2 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99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620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原東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上開㈠、㈢、㈣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7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95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2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受刑人自103 年2 月7 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2月6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4 年10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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