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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寶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第4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寶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寶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紹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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