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45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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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案件有違禁物而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亦足資參照。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柏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64 號、第165 號、第1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62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7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64 號、第165 號、第1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該案件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628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8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5648號卷第4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鑑定書後,認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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