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525,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廷揚
被 告 周呈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廷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劉廷揚因被告周呈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交保在案(刑字第00000000號);

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送達證書1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份(被告部分)等在卷可稽;

而具保人劉廷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6 月24日之通知函文1 份、送達證書1 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份(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

且被告周呈聰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張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