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53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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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茂霖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55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茂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104 年安保字第539 號),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茂霖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8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3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無誤。

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33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馨,驗餘淨重0.338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2 月9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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