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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博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貳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被告蔡博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3297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297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 年3 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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