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55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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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銀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7856號被告張銀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47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7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0.48公克,驗餘淨重0.478 公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1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聲沒字第235 號第41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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