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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正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正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汪正忠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至24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法院、案號 │確定日│
├─┼─────┼─────┼─────┼──────┼───┼──────┼───┤
│1 │竊盜 │有期徒刑拾│102 年9 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
│ │ │月 │1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16│103 年度上易│7 月7 │
│ │ │ │ │審易字第458 │日 │字第1360號 │日 │
│ │ │ │ │號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8 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28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3 │竊盜 │有期徒刑捌│102 年8 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28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4 │竊盜 │有期徒刑捌│102 年9 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1 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5 │竊盜 │有期徒刑捌│102 年10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8 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6 │竊盜 │有期徒刑玖│102 年10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8 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7 │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10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11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8 │竊盜 │有期徒刑捌│102 年10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18日 │法院103 年度│5 月7 │法院103 年度│7 月22│
│ │ │ │ │審易字第549 │日 │審易字第549 │日 │
│ │ │ │ │號 │ │號 │ │
├─┼─────┼─────┼─────┼──────┼───┼──────┼───┤
│9 │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7 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21日 │法院103 年度│6 月30│法院103 年度│8 月6 │
│ │ │ │ │審易字第455 │日 │審易字第455 │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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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竊盜 │有期徒刑拾│102 年11月│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臺灣士林地方│103 年│
│ │ │月 │23日 │法院103 年度│7 月22│法院103 年度│8 月26│
│ │ │ │ │審易字第970 │日 │審易字第970 │日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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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竊盜 │有期徒刑拾│103 年4 月│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 │月 │25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5 │法院103 年度│9 月2 │
│ │ │ │ │審易字第1568│日 │審易字第1568│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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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竊盜 │有期徒刑拾│103 年4 月│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 │月 │25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5 │法院103 年度│9 月2 │
│ │ │ │ │審易字第1568│日 │審易字第1568│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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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6 月│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 │月 │8 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0│法院103 年度│9 月23│
│ │ │ │ │審易字第237 │日 │審易字第237 │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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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8 月│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 │月 │13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0│法院103 年度│9 月23│
│ │ │ │ │審易字第237 │日 │審易字第237 │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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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8 月│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 │月 │14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0│法院103 年度│9 月23│
│ │ │ │ │審易字第237 │日 │審易字第237 │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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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8 月│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臺灣臺北地方│103 年│
│ │ │月 │18日 │法院103 年度│8 月20│法院103 年度│9 月23│
│ │ │ │ │審易字第237 │日 │審易字第237 │日 │
│ │ │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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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竊盜 │有期徒刑捌│102 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9 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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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竊盜 │有期徒刑捌│102 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16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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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竊盜 │有期徒刑柒│102 年12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28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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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竊盜 │有期徒刑柒│103 年1 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1 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
│21│竊盜 │有期徒刑柒│103 年1 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21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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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竊盜 │有期徒刑捌│103 年1 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29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
│23│竊盜 │有期徒刑柒│103 年1 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29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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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竊盜 │有期徒刑捌│103 年2 月│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臺灣新北地方│104 年│
│ │ │月 │21日 │法院103 年度│1 月30│法院103 年度│2 月24│
│ │ │ │ │易字第1547號│日 │易字第1547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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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應執行有│
│註│ 期徒刑參年捌月確定。 │
│ │2.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定。 │
│ │3.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 │
│ │4.編號17至24所示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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