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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第44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第447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資為憑,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係屬第二級毒品,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各1 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 份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依法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陳俊甫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分別為警於104 年1 月9 日凌晨1 時10分許、同年2 月17日上午8 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華江橋頭板橋端、臺北市○○區○○○路000 號前等地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玻璃球吸食器,嗣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6 月25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7 月6 日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第4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而前揭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毒品,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一節,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均屬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以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一節,亦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又前述如附表編號3 所示吸食器,因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同屬違禁物,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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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餘淨重│偵查案號│鑑定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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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1 包│0.0300公│0.0298公│104 年度│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基安非他命(│ │克 │克 │毒偵字第│醫務中心104 年1 月26│
│ │呈白色結晶)│ │ │ │606 號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 │ │ │ │號毒品鑑定書 │
├──┼──────┼──┼────┼────┼────┼──────────┤
│ 2 │第二級毒品甲│2 包│合計為 │合計為 │104 年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 │
│ │基安非他命(│ │1.10公克│1.08公克│毒偵字第│年北市鑑毒字第113 號│
│ │呈白色透明結│ │ │ │4471號 │ │
│ │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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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玻璃球吸食器│1 組│微量甲基│微量甲基│同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
│ │ │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醫務中心104 年3 月16│
│ │ │ │、安非他│、安非他│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
│ │ │ │命 │命 │ │號毒品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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