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承慶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992 號沈承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淨重0.14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468公克)經送鑑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 年2 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驗前淨重0.14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146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2 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
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4 年5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9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