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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燦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69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5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6933號被告何燦榮違反醫師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期滿。
本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103 年度白保字第155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燦榮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69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10914 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應於收受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後2 個月內,向國庫繳交50萬元,而被告業於103 年10月6 日履行檢察官指定向國庫繳交50萬元,且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8 月8 日起至104 年8 月7 日止期滿在案,業經本院核閱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6933號偵查卷及103 年度緩字第383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責付保管單各乙份、現場照片共計80張在卷供參(詳見103 年度偵字第6933號偵查卷第36至53、55至61頁),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其餘扣案物即附表二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因與被告違反醫師法之犯行無涉,且扣案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物,屬證人即被告之妻潘素蘭所有,非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則揆諸首開說明,是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亦聲請沒收,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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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數量 │103 白保155 清單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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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鑷子 │1 盒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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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探針 │1 盒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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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口鏡 │1 包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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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牙科器具 │1 盒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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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吸管 │1 包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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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齒模 │3 盒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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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鑽頭 │1 包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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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藥品(麻醉藥組) │4 包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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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牙材 │1 包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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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探針(2) │1 盒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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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針頭 │1 包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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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鑽頭(2) │1 盒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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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器械設備(消毒箱) │1 臺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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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口鏡(2) │1 包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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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蠟片 │1 包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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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齒床補修用組 │1 包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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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牙拖清潔劑 │1 盒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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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石膏 │2 盒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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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製作假牙模具 │1 盒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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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牙科器材 │6 盒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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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器械設備(假牙磨牙機)│1 臺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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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器械設備(假牙潔牙機)│1 臺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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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器械設備(鹵素光儀) │1 臺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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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銀粉 │1 包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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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棉花 │1 包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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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消毒劑 │2 包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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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藥品(臨床用藥品) │2 包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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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藥品(消炎止痛藥) │1 包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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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活動假牙 │5 盒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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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藥袋 │1 包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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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數量 │103 白保155 清單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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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名片 │1 包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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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筆記本(帳本) │2 本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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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病歷冊 │4 本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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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病患名冊 │3 本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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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泰安牙室患者資料 │1 本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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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廠商名片 │1 本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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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全佳齒模所指示書 │1 本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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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進貨單 │7 本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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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麻醉藥進貨單 │1 本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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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送貨資料 │1 本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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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估價單 │1 張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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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名片冊 │1 本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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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聯絡資料 │1 本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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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瓷牙送貨單 │2 本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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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存摺(潘素蘭存摺) │2 本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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