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聲,359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郁欣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500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四年度易字第五○○號案件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四年六月二日、一○四年七月八日於本院陳述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稱聲請人)鄭郁欣為求公平正義之故已提起上訴,為導正經搬弄混淆之視聽,實有必要細譯歷次開庭過程,抽絲剝繭,以求取應有之正義得以伸張,並檢視法庭錄音內容,以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或有何需要補充之處等語。

二、按前「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雖原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然法院組織法於104 年7 月1 日業已增訂第90條之1 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又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為之。

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



此外,「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亦更名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現則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再該條立法修正理由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而其聲請之期間仍應依本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自不待言。」



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00號案件前於104年4月22日、104年6月2日、104年7月8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確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且聲請人就本件既已提起上訴,經核其為充實其上訴理由,確有詳加核對更正筆錄之需求,足認聲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甚明,此外,其聲請尚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燒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散步、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得依規定發給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00號案件於本院上開準備暨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乃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